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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054号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浩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王浩忠,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054号

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39号(新1**号)大理道100号增1号A座。

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立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浩忠,住天津市南开区。

第三人: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

法定代表人:李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忠、第三人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曲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