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110号
原告:高某,女,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驰,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韩振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剩余150元退还给原告高某。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刘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