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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168号

张云飞与张旭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旭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168号请执行人张云飞,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旭辉,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57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云飞与张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张旭辉向申请执行人张云飞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

二、由被执行人张旭辉负担案件受理费3208元、案件执行费5230元、保全费2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