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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执119号之一

宁德市亿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柘荣县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德市亿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柘荣县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6执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亿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古溪华城开发区泰鑫苑A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91929790D。

被执行人:柘荣县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柳城东路住房公积金大楼3C室。注册号:350926100008970。

法定代表人:林快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德市亿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柘荣县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责令其偿还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祥荣

审判员  谢 旻

审判员  陈欢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谢菊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