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678号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伦山,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雁东,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系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副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凌慧琴,女,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凌慧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林积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