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5民初678号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凌慧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凌慧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678号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伦山,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雁东,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系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副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凌慧琴,女,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凌慧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林积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