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4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程进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良,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欢,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永师,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作明、曾志科,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永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日 红
审 判 员 任 喜 跃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平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 结 琼
书 记 员 陈 唐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