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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执262号

宋青、狄俊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青,狄俊琪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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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262号申请执��人宋青,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狄俊琪,男,1964年1月21号。本院在执行宋青与被告狄俊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利新

审判员  孟大中

审判员  齐 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