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506号
原告:李峰,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镇江轩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铭基商贸城A02幢102号。
原告李峰与被告镇江轩华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文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