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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94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鑫兴联科贸有限公司、山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鑫兴联科贸有限公司,山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华东兴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宝利吉贸易有限公司,刘建光,冯刚巍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100347-4。负责人白锐平,行长。被执行人山西鑫兴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龙盛钢材市场南楼46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0951-0.法定代表人宋殿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16宿舍9号楼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599045-8.法定代表人任楷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华东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钢材市场内中南24号,组织机构代码;60213246-5.法定代表人刘建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宝利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业钢材市场西区5、6、7号,组织机构代码:73931960-X。法定代表人赵丽婕,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光,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徐县。被执行人冯刚巍,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鑫兴联科贸有限公司、山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华东兴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宝利吉贸易有限公司、刘建光、冯刚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建君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