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王维亮,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维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1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方景俊
审 判 员 赵学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罗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