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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69号

王虎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虎,男性,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中江县辑庆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虎没收财产一案中,经我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王虎无任何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执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高 正

审判员 :李红兵

审判员 : 程 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贺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