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8957456-7,住所地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村。代表人陈文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金国,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黄美景,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萧福寿,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金国、黄美景、萧福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司法查控系统,于2016年3月17日、2017年9月12日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2.2016年4月21日,做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3.2016年3月18日、2017年9月16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萧福寿银行存款10736.83元、1202.35元,共计11939.18元。4.2017年9月19日,被执行人到庭萧福寿到庭缴纳诉讼费3084.5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逢其执行员 洪贝琪执行员 陈瑜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