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初17567号
原告:卢军,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馨苑2号附1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35337。
法定代表人:杨晓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经纬,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卢军与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张凯,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经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12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该合同第7条、第9条的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12月31日交房,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履行交房义务,原告接到通知交房的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交房时间已逾期201天,故被告应从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0.05‰的违约金,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以总房价609171元为基数,按每日0.05‰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未依约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军逾期交房违约金612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中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