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51号
申请人:余彬,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被
申请人:安陆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9590740-6。
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余彬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陆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在安陆市财政局南城财政分局的安置房回购款中的596707元(其中:刘小明28895元;唐克强54486元;邓宗高、仰光明合计193867元;唐花88247元;徐清果92092元;黄兴安20465元;胡青松、廖金汉118655元)停止支付。担保人余建伟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汉丹北路18号府城明珠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2069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彬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安陆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在安陆市财政局南城财政分局的安置房回购款中的596707元。
二、查封担保人余建伟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汉丹北路18号府城明珠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20692)。本次停止支付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3503元,由申请人余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冬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