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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17号

高淑云与赵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淑云,赵勤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高淑云,女,汉族,1954年9月16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赵勤,女,汉族,1958年2月2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淑云与被执行人赵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