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高淑云,女,汉族,1954年9月16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赵勤,女,汉族,1958年2月2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淑云与被执行人赵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