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620号原告李先锋,男,1972年5月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李文敏,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刘小霞,女,1975年1月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锋与被告李文敏、刘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先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6元,退付原告李先锋7986元。
审判员 刘志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