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兑坎庄一川工业区。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红橡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四区45号。本院在执行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红橡物资经销部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大中
审判员 李利新
审判员 齐 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