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524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晓晓,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6日被行政拘留,同月3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晓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晓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周晓晓在揭阳市榕城区其家中,先后三次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5月26日,周晓晓因吸食毒品被民警抓获。另查明:2017年6月4日,周晓晓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上述容留陈某吸毒的事实。经检测,周晓晓、陈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成分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晓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周晓晓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晓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晓晓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晓晓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周晓晓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晓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少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妙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