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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420号

刘卫红与被执行人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茶坊居民小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卫红,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茶坊居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刘卫红,女。

被执行人: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茶坊居民小组。地址:富县茶坊街古州卯富园小区巷。

法定代表人:曹太平,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刘卫红与被执行人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茶坊居民小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卫红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茶坊居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卫红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 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