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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行辖17号

刘军财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行辖17号刘军财诉彬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长武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刘军财对一审法院公正审理该案持怀疑态度,抵触情绪较大而需要异地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军财对一审法院公正审理该案持怀疑态度,抵触情绪较大。为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确保案件裁判过程和结果公正、公信,应当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旬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