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行辖17号刘军财诉彬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长武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刘军财对一审法院公正审理该案持怀疑态度,抵触情绪较大而需要异地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军财对一审法院公正审理该案持怀疑态度,抵触情绪较大。为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确保案件裁判过程和结果公正、公信,应当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旬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