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3628号
原告: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岳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289号附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060335451X。
负责人:岳应军,经理。
被告:李玉涛,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27日,(户籍地安岳县),经常居住地安岳县。
原告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岳县分公司与被告李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所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岳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岳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选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傅余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