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民终4750号

陈美云、林珠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美云,林珠兴,林贞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云,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珠兴,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鎧,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林贞建,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陈美云因与被上诉人林珠兴、原审被告林贞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美云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美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行亮

审判员  缪 羽

审判员  唐宇恒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丹张仪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