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524号之六申请人王井梅,女,1973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守文,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仁琴,女,1964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小刚,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中秋,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井梅与被执行人李仁琴、郑守文、郑小刚、王中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小刚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