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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1524号之六

王井梅与郑守文借款合同纠纷之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井梅,郑守文,李仁琴,郑小刚,王中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524号之六申请人王井梅,女,1973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守文,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仁琴,女,1964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小刚,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中秋,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井梅与被执行人李仁琴、郑守文、郑小刚、王中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小刚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