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919号罪犯杨群英,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绍越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群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3107号、(2015)洪刑执字第506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一年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群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群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群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吴明军
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