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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748号

毛金树、毛淑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金树,毛淑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毛金树,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毛淑兵,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毛金树与毛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金树与被执行人毛淑兵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103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周献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