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毛金树,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毛淑兵,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毛金树与毛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金树与被执行人毛淑兵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103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周献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