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4632号

崔美玉与全东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美玉,全东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632号

原告:崔美玉,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全东洙,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美玉诉被告全东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全东洙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崔美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崔美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 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