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632号
原告:崔美玉,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全东洙,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美玉诉被告全东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全东洙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崔美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崔美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 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