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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404号

李红、王桂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李红,王桂宝,方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404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桂宝,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方莉,女,1989年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鄂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3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王桂宝、方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德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王桂宝、方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李红、王桂宝、方莉伙同万某、艾某、谈某、洪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鄂城区建设街化建宿舍院内合伙开设赌场,利用麻将“打晃晃”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赌注为人民币40元起步、200元封顶,并以每桌参赌人员每小时抽头人民币120至200元的方式获利,经营期间每日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不等。2016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0545元。被告人方莉于2017年5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另案处理的同案犯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王桂宝、方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某、洪某、万某、艾某、谈某等人的证言;证某、谈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王桂宝、方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王桂宝、方莉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红、王桂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鄂州市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王桂宝、方莉适用非监禁刑刑罚,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实施有效监管。据此,根据王桂宝、方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该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红的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二、被告人王桂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方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桂宝、方莉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红、方莉的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岚岚

审判员 : 高 虹

审判员 : 姜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卢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