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959号之一

邵志娟、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志娟,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宋建国,王立芳,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王怀英,王怀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志娟,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东辛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建国,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王立芳,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怀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怀英,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王怀京,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邵志娟与被执行人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宋建国、王立芳、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王怀英、王怀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321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6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孙武路105号、广国用(2009)第009号不动产两处,王立芳与宋建国共有的名下广饶20101400、宋建国名下广国用(2013)第2002-197-2881不动产两处,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广饶20090790不动产一处,王怀京名下广饶20102266不动产一处,王怀英名下广饶20132790不动产一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