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陈其树餐馆,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32号1-1-13,工商注册号500383200055696。经营者:陈其树。本院在执行王明与重庆市永川区陈其树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陈其树餐馆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王明支付货款186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8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300元,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陈其树餐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陈其树餐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86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兑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德
审 判 员 余 斌
代理
审判员 王伟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