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11执861号原亚萍:你(单位)与钟毅鲁房产确认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豫0811民初2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
(2017)豫0811执861号
钟毅鲁于原亚萍房产确认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