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恢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吴传保,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本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许兴兵,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市弋江区澛港镇澛港新区中区28—2—202室。
被执行人:陶小红,女,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传宝与被执行人许兴兵、陶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执行费365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