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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恢4号之五

吴传保与陶小红、许兴兵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传保,许兴兵,陶小红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恢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吴传保,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本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许兴兵,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市弋江区澛港镇澛港新区中区28—2—202室。

被执行人:陶小红,女,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传宝与被执行人许兴兵、陶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执行费365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