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443号
申请执行人:沈龙,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东泰城市之光西区1号楼707室。
被执行人:杨超,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9号1栋209室。
被执行人:李洋,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星海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9号1栋209室。本院在执行沈龙与杨超、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中,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7)陕0103民初18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超、李洋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