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91执941号

曲万超与颜丽娟、张凯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万超,颜丽娟,张凯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曲万超,住所地大连开发区。

被执行人:颜丽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张凯,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张长斌

审判员  姜晓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梅新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