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曲万超,住所地大连开发区。
被执行人:颜丽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张凯,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张长斌
审判员 姜晓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梅新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