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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002号

被执行人李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峰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002号

被执行人:李峰,男性,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与李峰罚金一案中,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峰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李峰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宛 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