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刑初931号自诉人朱智喜,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人陈威,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郑市。自诉人朱智喜以被告人陈威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年9月30日自诉人以与被告人陈威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对被告人陈威撤回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智喜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顺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