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刘宗君,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魏宝龙,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王进杰,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君与被执行人魏宝龙、王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执5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克俊
审判员 鹿钦君
审判员 刘佳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