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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执577号

刘宗君与被执行人魏宝龙、王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宗君,魏宝龙,王进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刘宗君,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魏宝龙,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王进杰,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君与被执行人魏宝龙、王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执5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克俊

审判员  鹿钦君

审判员  刘佳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