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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3304号

原告北京天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梓山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北京天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梓山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3304号原告北京天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法定代表人聂武湘。委托代理人张继红、谭红武,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梓山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王泽华。

原告北京天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梓山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天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司马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XX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队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