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152号申请执行人折和平,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伟杰,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丽萍,女,1983年初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折和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4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杜伟杰、杜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杜伟杰、杜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折和平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4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胜强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