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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65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李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

负责人:黄红日。

被执行人:李宗伟,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811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86323.08元。因被执行人李宗伟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556.2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556.2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雯

审判员 冯赛霞

审判员 冯匡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定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