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2行审12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0408299-8。法定代表人陈学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华,龙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干部。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明达木质品厂,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黄美村坪尾山羊角。经营者邱星洋,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7]第2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7]第2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龙岩市新罗区明达木质品厂于2016年11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黄美村土地建厂房,占用总面积411.1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411.1平方米,现已建成壹栋壹层钢架结构的彩钢棚。用地不符合新罗区大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龙岩市新罗区明达木质品厂退还非法占用的411.1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1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非法占用的411.1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222元。该决定书已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明达木质品厂。送达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明达木质品厂对第一项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项处罚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7]第2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明达木质品厂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7]第2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建 新
审判员 谢 兰 兰
审判员 刘 新 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宜橦(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