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99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胜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被执行人江阴东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赵燕芬。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2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阴东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短期内无能力支付借款,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线索或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永华
审 判 员 章 跃
代理
审判员 逢文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