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550号之一

张霞与李孔山、刘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霞,李孔山,刘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霞,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孔山,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霞与被执行人李孔山、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孔山、李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6948.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永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旭东

书 记 员 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