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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908号

夏邑县李集水厂与孟凡领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邑县李集水厂,孟凡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908号

原告:夏邑县李集水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李集镇商永路北。经营者李东献,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孟凡领,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夏邑县李集水厂与被告孟凡领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李集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邑县李集水厂负担。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