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908号
原告:夏邑县李集水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李集镇商永路北。经营者李东献,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孟凡领,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夏邑县李集水厂与被告孟凡领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李集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邑县李集水厂负担。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