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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241号之一

边智科申请执行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边科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边科智,男,1984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陈老虎寨村北。法定代表人苑惠勇,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人边智科依据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渭劳人仲调字(2017)第2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为10433.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执行款项执行回,扣除执行费后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渭劳人仲调字(2017)第2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秦川

审 判 员 王西省代

审判员 刘保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樊强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