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6执恢265号胡光其与周朋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126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朋永履行了案件纠纷款人民币859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925元、执行费1291,共计人民币89116元。现申请执行人胡光其同意被执行人周朋永向其履行了纠纷款共计人民币85900元,放弃本案其他执行权利并同意(2016)浙1126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已执行完毕。纠纷款人民币859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光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