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民终2448号

王全保与运城世纪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运城世纪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全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世纪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荣县城宝鼎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薛骐,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保,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维竞,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

上诉人运城世纪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全保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运城世纪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王全保达成协议,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运城世纪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运城世纪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运城世纪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梅智勇

审判员  林学武

审判员  王 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