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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特179号

李跃庭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李跃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特179号

申请人:李跃庭,男,生于1954年5月20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人李跃庭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跃庭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行生已死亡。事实和理由:李跃庭系被申请人李行生之子。李行生在2012年8月18日外出后下落不明,经各方寻找均无音讯,至今已满四年。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行生,男,生于1931年12月07日,汉族,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区号-13-306号,系申请人李跃庭的父亲。2012年8月18日,李行生离开上述住址后走失,至今未归;经李跃庭向中卫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报案并经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东花园社区调查,李行生下落不明属实。申请人李跃庭申请李行生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李行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行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李行生自2012年8月18日走失后,至今已届满四年,有李跃庭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另向李行生的子女李梅、李斌、李跃庭询问并发出寻找李行生的公告年满一年,仍然无法查找到李行生。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行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靳涛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岳倩倩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