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6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石力文,女,苗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2民初180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石力文应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51256.53元及利息、延迟履行利息、诉讼费,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6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颜长江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