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1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万盛容,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胡瑞立,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与万盛容、胡瑞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07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少辉
代理
审判员 王伟穆
代理
审判员 代 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小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