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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343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万琼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琼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343号移送执行单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万琼,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万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琼收到通知后立即交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万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万琼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万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被执行人万琼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万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3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唐德波

代理

审判员  朱晨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智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