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343号移送执行单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万琼,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万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琼收到通知后立即交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万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万琼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万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被执行人万琼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万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3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唐德波
代理
审判员 朱晨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智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